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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来凤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的通告》,重新界定禁鞭范围,决定4月1日起对城区实行全面禁鞭。全年禁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新的禁鞭范围(最外轮廓线个社区,覆盖城区面积2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东自龙颈坳沿酉水河南下至河坪村22组为界。
自旗鼓寨村35组县第三水厂经34组、33组、32组、31组、28组、27组、26组至23组为界。
自龙洞河水库口前小桥向南延伸,至冯家坪4组老坟坪(大园子)山边,至冯家坪5组、6组、7组学堂堡,至3组竹坝坳上到248省道,沿老炸药库前山脉经老虎洞山脉至老虎洞坡顶垭口至老虎洞电站渡槽,经中华山山脉至老县水泥厂坡顶,经打靶场、红岩沟水库大坝至青冈林坡顶,沿土地沟水库大坝至桂花树村15组万家台山边上至黄茅坪村21组经龙洞沟至土城坡山边上,至望水村3组丁家堡山边上,经2组至1组冯家堡,至旗鼓寨村36组、35组县第三水厂为界。
自龙颈坳坡顶至在建的县老年活动中心,至老寨坪村4组二台坪(伍家堡),至3组马家坳山脉,至2组滕家坳山脉,至龙洞河口前小桥为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鞭区域内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单位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鞭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凡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禁鞭工作,不购买、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禁鞭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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