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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汽车质保期内店家拒不提供免费维修           ★★★

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汽车质保期内店家拒不提供免费维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29 5:35:02

 

  10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于2021年12月底在铜川新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家用轿车一辆,质保三年半或10万公里以内,现质保期内汽车发动机出现问题,消费者要求对方免费维修处理,商家却表示需要支付2300元费用维修,李先生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新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铜川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投诉事项属实后,工作人员多次与该4S店进行沟通,向该店负责人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明悉自身法定义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明确了汽车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交付消费者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销售商理应承担三包责任,尽快检修找到故障原因,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公司,有购车合同、发票,为维权提供了基础凭证。

  二是消费者在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并提供了消费权益争议事实证明材料。

  新区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的形象和口碑是一家企业能否长久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广大经营者应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确保经营产品质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在产生纠纷时,经营者应主动配合行政部门和消协的调解工作,正视问题,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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