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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保百余万元!保险公司“内鬼”与汽车修理厂内外勾结           ★★★

骗保百余万元!保险公司“内鬼”与汽车修理厂内外勾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2 21:48:27

 

  近日,某保险公司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其公司出险员桂某某有骗取车损险的行为。

  接报警后,经侦大队组织精干警力迅速对线索开展侦查,通过调取保险理赔现勘照片、事故出险和理赔记录、理赔资金交易等数据, 从桂某某近四年的2000余起出险记录中梳理出200余条有效线余条出险记录均与杨某经营的修理厂及其周边人员有关联。 由于桂某某具备丰富的出险 理赔经验,伙同具备维修经验的杨某进行犯罪,案件的高度专业性给办案民警带来了难度。通过 办案民警实地走访保险公司、银行、交警等多个部门,调取大量的证据材料,连续多日梳理研判案情,从细枝末节中抽丝剥茧,将案件真相一一还原。

  经查: 桂某某出现场的定损记录存在大量事故车辆同一起事故不同时间段在不同公司重复报险行为,并分别获得赔付,且桂某某还伙同修理厂杨某伪造涉水事故现场骗取保险赔付,初步查实桂某某、杨某两人 涉案百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民警于近日将桂某某、杨某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归案,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桂某某、杨某已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调查中。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醒那些心存侥幸、妄想通过保险诈骗获取不义之财者,要放弃幻想,遵纪守法,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收入,一旦伸手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市民朋友深刻认识到保险诈骗的危害性,远离保险诈骗,如发现身边有涉嫌保险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保险公司更应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保单变更等环节的审核、风控机制,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杜绝内外勾结实施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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