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永强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王永洲、王玉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32民初556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洲支付原告榕江县永强汽车修理厂维修费8844元及利息1217元(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之后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玉周支付原告榕江县永强汽车修理厂维修费16570元及利息2333元(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之后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榕江县永强汽车修理厂负担123元,由被告王永洲负担145元,由被告王玉周负担2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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