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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人20起典型案例!教你维权!           ★★★

唐山人20起典型案例!教你维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20 1:35:57

 

  杨先生是一位59岁有着二级军残证的退伍老兵,2021年3月11日,到迁安市场局永顺分局消费投诉、举报工作站向工作人员反映其在一亲属的陪同下,到迁安市某店购买至宝多肽地龙蛋白纳豆粉,经过亲属的推荐和经营者的介绍,杨先生当场购买116盒,微信支付6000元,又到家中支取20000元,支付全部货款。之后冷静下来想退款,但商家以已发货为由,不予退款,多次协商未果。

  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后,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调查,确认情况属实。最终经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全部货款。

  消费者王先生于2020年12月30号在唐山某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回去后就发现里程表不走字,次日找到专卖店维修,修理人员给更换了里程表。又过了几天消费者发现把车打着火后发动机、水温和平常不一样,之后多次找到专卖店检查维修但问题依旧,温度总升高,怠速也高,总是修不好,直到专卖店负责人带消费者去到另一家修理厂才找到原因,更换了有问题的部件才修好。王先生认为自己才买的新车就修理了很多次,车上的发电机、发动机、电瓶等零部件肯定都有一定程度的受损,觉得很生气,于是找到专卖店的负责人理论,要求给车延长保修期,否则要不退车,要不更换发动机,负责人回复说他只能答应啥时候坏啥时候给修,王先生让其给写上字据,负责人不肯写,于是王先生投诉至唐山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受理后及时与专卖店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情况,事实与消费者反映的基本一致,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的农用三轮车延长半年保修期,并在票据上注明相关内容,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1年6月6日在唐山某家博会订购了一张皮床,当场付清全款3000元,并与卖家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6月底上门送货安装。可是一直等到8月份,李先生仍没有收到订好的商品,便拨打卖家留的电话,先是回复说厂家发货了,然后再打就联系不上了,消费者于是就联系家博会询问情况,家博会称因厂家原因无法送货,同意为消费者垫付退款,但之后迟迟不落实,消费者无奈之下进行了投诉。

  唐山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并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与家博会多次沟通催办,李先生终于收到了商品的全额退款,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2021年9月中旬,消费者王先生去唐山市某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对自己需要加气的汽车进行储气压力罐压力检测,由于曾在该公司进行过多次检测,发现检测费用由过去标示的350元/次检测收费标准抬高到400元/次,店内收费处价格公示牌是以前的350元的价格,新调整的价格没有公示。王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并找到路南区消协投诉该单位擅自抬高检测费用。

  路南消协通过调查了解情况后得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给王先生按照标示的收费标准价格收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

  2021年4月10日,唐山市丰润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任某关于预付费退费的投诉。任某称其2021年3月在丰润区某百货商场4楼某街舞工作室为孩子报名学习街舞花费8000余元,共计80课时,上了5节课后,因该课程培训班停课,便想要申请退款,但该机构只答应退还任某一半费用,任某认为不合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随即于4月10日到丰润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了解,2021年3月任某到该街舞工作室,为孩子预交了8000元培训费,共80课时。上5结课后,孩子所报课时培训老师辞职,该课时培训班停课,任某孩子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其他舞蹈类培训,便提出转到音乐课程班学习,经营者不同意转课。任某最终无奈选择退课,但经营者表示,不转课、不退费在办卡前已经在其收据上写明。多次协商后,经营者提出退还任某4000元,任某不认可。

  丰润区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立即与该街舞培训工作室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沟通和宣讲相关法律知识,最终经营者同意在原有的退费基础上再退还任某2000元,合计退费6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2020年12月份消费者李某在丰南区某商场一层的某品牌瓷砖专柜购买的瓷砖,购买型号为XXX62651型号瓷砖,但实际收到瓷砖与订购瓷砖型号不符,286块瓷砖中有250块瓷砖不是此型号的,型号尾号一致,但前面字母不同。瓷砖发到消费者家里后,消费者、商家均未验货,所以造成贴错瓷砖的后果。消费者向商家提出两点要求,第一,不接受上墙的瓷砖,要求全部清除,损失由商家承担,第二,接受上墙瓷砖,但是商家须做出赔偿。消费者在与某品牌专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投诉至丰南区消费者协会。

  消协接到投诉案件后一边安抚消费者,使其情绪稳定下来,避免矛盾激化,一边了解了详细的过程,得知此事起因是厂家发错货引起,而到货后,商家与消费者未对接,均未验货,造成今天瓷砖已上墙的局面。而商家没能及时处理并安抚消费者,才导致事情因小渐大,造成矛盾。消协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商家相关负责人,经过沟通其表示同意接受消协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商家先行将2000元补偿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表示,后续瓷砖正常质保。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认可。

  2021年7月19日顾女士在滦南县某家具店购买书桌、三门柜一套,价值2299元,属于清仓商品,但回家安装书桌后,书桌出现开胶、气泡等现象,严重影响使用,消费者称是质量问题,遂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或维修,但商家以出售样品不享有“三包”为由,维修费用900元由消费者自负。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顾女士无奈于7月22日来到滦南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调解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调查,商家明确表示在销售清单写有样品字样,且告知消费者样品本身为特价销售,是无法调换或退货的,且不享受“三包”权利。调解人员当即指出商家的一部分想法是有错误的,样品也属于正常商品,应保证质量合格。经过消协人员讲解《消法》相关内容,耐心协商、调解,经营者表现出了妥善解决的诚意,表示同意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其余小部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2021年5月24日,路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珠宝店预定了一枚价值20500元的钻戒,郭女士当时就交付了全款,并且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但是等到交货时却发现收到的并非预定参数的钻戒,郭女士拒绝收货,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商家都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交货,于是郭女士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但被拒绝,无奈来到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路北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共计20500元。

  遵化市消费者孙女士于2021年7月11日,在该市某母婴专卖店消费1080元购买了3盒乳化剂给2个多月的宝宝服用,服用一段时间后孩子出现了严重腹泻,于是孙女士便带孩子去医院进行检查,《遵化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显示:潜血阳性(+)及人A群轮状病毒阴性(-),需住院治疗,一共住了3天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750元。之后消费者找到商家理论,要求商家赔偿未果,无奈之下孙女士投诉到遵化市消费者协会要求依法调解。

  遵化市消费者协会立即与该母婴店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人员通过咨询发现婴儿出现症状与过量服用乳化剂有关,《乳化剂说明书》显示用法、用量及储存方法:每次服用2至4滴,最多不能超过6滴,每日服用3次,置于阴凉干燥处,冰箱冷藏,而在孙女士提供录音中售货员要求每次服用8滴,避光保存即可。综合事件总体认定该母婴店销售服务上存在着过失,孙女士要求该店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正当维权。最后经过3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整,此次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21年10月14日,消费者赵先生反映在乐亭县某农膜商店,花费4000元,预定购买了欧利得牌农田使用的大棚膜,大棚膜到货后便用在了草莓和西红柿的大棚中。塑料棚制作完成后,消费者忽然发现他使用的大棚膜是欧瑞得品牌的,不是他要求的欧利得品牌的。于是,找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商家称该品牌的膜和欧利得出自一个厂家,质量也一样,不影响使用,不予赔偿,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无奈赵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乐亭消协。

  消协受理后经调查,欧利得与欧瑞得为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牌,出售价格不同,最终依据《消法》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双方无异议。

  2021年8月31日,滦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定量包装检查。现场抽查某牌大米27袋,定量包装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

  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6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滦州市某公司生产的蒜蓉粉丝扇贝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该公司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者联系方式、“生制品”标示等内容。

  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当事人对其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完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给予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6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唐山市某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8-11)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厂2021年8月11日共生产“包装饮用水”86桶,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395元。

  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395万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日,迁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迁安市某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中设有“XX数娱旗舰店”、“XX数娱专营店”、“XX瑞觉专卖店”的店铺,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6月12日起,未经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店铺中销售商品“(酷狗直充)酷狗音乐包会员年费365天会员充值酷狗VIP豪华会员”,该商品销售页面标有“官方授权 酷狗音乐 酷狗音乐豪华VIP 酷狗音乐会员特权300首付费音乐下载 12个月自动充值”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迁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9日,滦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公司在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辖区内擅自组织人员实施压力管道的维修改造施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17点开始实施压力管道的维修改造施工,于9月26日改造完工。2021年2月23日在组织运行调试时被滦州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7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日,丰润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张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白酒。经查,张某在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明知王某某未经许可生产白酒,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以王某某生产白酒所产生的酒糟抵顶占地费,共获得酒糟4吨,总价值800元。而后自2021年1月3日起,张某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白酒,至查获时止,共生产白酒1500升,尚未售出,货值7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丰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日,古冶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小区商业房业主反映的电费收费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应按每度电0.5342元标准向小区商业房业主收取电费,但当事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对小区11家商业房业主实际按每度电1.145元的标准收取电费,高于政府定价。11家商业房业主总用电量为8186度,当事人共多收取业主电费0.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古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5万,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6日,滦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滦南县某服装鞋帽售卖假货。经查,吴某开办的鞋服店销售“NIKE”品牌运动鞋,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同时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NIKE”鞋子和服装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滦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滦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滦州市某美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2瓶洗面奶、2根口红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3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洗面奶2瓶、口红2根,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6日,路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唐山市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广告中有:该产品“不发霉”的宣传内容,但在实际商品的详情介绍中,显示该商品为“不易发霉”,宣传内容与实际商品介绍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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