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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

【典型案例】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7 11:57:35

 

  原标题:【典型案例】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南通市依治办于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3月,又出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本形成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体系。调研发现,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减少诉讼增量具有显著作用。《意见》出台以来,在行政诉讼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积极性明显提升,涉及行政登记、劳动保障、城乡建设、土地、市场监管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既有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形,也有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积极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同时,在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阶段,行政机关也大大提高了自我纠正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对实质化解争议的精准认知,对依法行政的追求和担当。近期,市中院发布《南通市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问答》,以问答形式对《意见》和《指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制度作进一步介绍,同时在“南通行政审判”公众号开辟专栏,定期刊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典型实例,为行政相对人准确把握申请自纠的条件和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自纠工作提供更多可复制的经验样本。

  某汽车服务公司是一家从事维修服务的小型公司,租用某区街道场地经营。2021年,某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在对该公司的内调漆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调漆间门未关闭,香蕉水敞口放置,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后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围绕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违法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充分交换意见,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针对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案涉处罚决定没有考虑到公司的行业性质,忽视其专业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事实,导致未能辨析法条关系,迳行适用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因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公司处于待搬迁状态,甚少有经营活动,公司也对自身环保意识的欠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登报向公众道歉。复议机关进一步向某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应对此类小微企业开办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好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沟通中,某市生态环境局也迅速意识到下属派出机构对法条理解、适用存在偏差,遂积极启动自行纠正程序,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要解决好市场准入问题,更需要解决好市场准入之后的生存问题,创造良好的市场主体生存环境,延长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绝大多数从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的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没有能力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在其创业活动中极有可能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正确对待、处理小微企业违法行为也成为时下优化营商环境亟待解决的问题。

  复议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慎审查,通过复议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商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复议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净化器。本案所涉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小微企业,看似并不庞大的罚款数额对其而言也可能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复议机关秉承复议为民理念,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全面梳理矛盾纠纷点,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明确指出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积极开展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主动纠错。这个案例不仅体现了复议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实质解决争议的作用,也充分说明,在自我纠正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复议机关有着更为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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