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多少钱都是小事,我就想讨个说法。”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来自绵阳三台县的陈先生经历丧子之痛、维权官司之后,声泪俱下地向记者诉说维权经历。3月11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修理厂使用旧件进行维修,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车辆维修侵权案件。陈先生作为原告车主获得胜诉,法庭判决修理厂向其三倍赔偿修理费用22377元及合理开支5400元。
去年3月2日,陈先生的儿子小陈驾驶父亲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金堂发生单车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经保险公司定损后,车辆被送至被告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去年7月6日,修理厂通知陈先生到成都取车。两天之后的7月9日,陈先生才前往修理厂取车。陈先生回忆,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他当天就发现车辆所更换的配件疑似是旧件,且没有安装车载摄像头。在向修理厂提出后,修理厂却让他过几天再来处理。随后的7月17日,陈先生再次将车开到修理厂。但修理厂仅答应为其补装车载摄像头,对其反映的旧件问题不予理会。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当场报警并拨打市长热线。民警到达现场后,认定系修车纠纷,建议陈先生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修理厂既不承认用旧件修车,也不愿意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陈先生说,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他于去年7月30日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更换的发动机罩、前大灯、前叶子板、前减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内的十项配件进行鉴定。当年8月4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鉴定的十项配件均为旧件。面对权威鉴定结果,修理厂依然不予认可。无奈之下,陈先生愤而提起诉讼。
今年3月11日下午,该案第二次开庭,四川手机报记者受邀旁听。诉讼双方就修车所用部件是不是旧件展开了激烈辩论。
修理厂当庭否认使用旧件进行维修,主张其更换的配件均为新件。并提出,车辆经过保险公司复勘和陈先生试驾,且已被陈先生提走,应视为保险公司和陈先生均对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验收合格。其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为陈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未经过修理厂对鉴定的配件进行确认,且距离取车已经20天,无法排除从取走车辆到送交鉴定的过程中,陈先生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的情形。
对于为何取车后20天才送交鉴定,陈先生在法庭上说出了自己的另一件痛心事。原来,去年7月6日他接到取车通知后,儿子小陈在第二天就发生车祸身亡。因此7月9日取车时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急于用车处理家事,所以仍将车开走。直到儿子的后事处理完毕之后,才在7月17日再次找修理厂协商解决。然而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才选择进行司法鉴定。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先生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车辆投保了车险,车辆受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经营者与陈某之间建立修理合同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陈某单方委托所出具,但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质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合理说明。该公司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驳。
法庭同时认为,陈先生在对维修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开走车辆,虽与一般社会经验不符,但是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车的情况下作出的举动,行为动机具有说服力,符合人之常情。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虽质疑陈先生存在故意更换或损坏配件的可能性,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要求,提供相关配件来源凭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庭最后判定,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更换的配件为旧件,构成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该案承办法官罗莎表示,近年来,汽修领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维修机构无资质、过度维修、捆绑消费、配件以次充好、收费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权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发生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在于消费者与承修人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维修标准、修理技术、配件质量均难以做出有效甄别和准确判断。
她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维修消费涉及到车主的重大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维修车辆时要谨慎选择正规商家,修车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维修范围、维修价格、配件单价和质量等级,对于车辆送修前后状态可以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及时保存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若遭遇维修欺诈,要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同时也告诫汽修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有责任心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维修档案登记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诚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