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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价格涨幅应低于住房           ★★★

车位价格涨幅应低于住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11 15:32:31

 

  [汽车之家 西安新闻] 根据省住建厅和财政厅的要求,从2011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非法牟取暴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文/汽车之家 苏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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