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排量不少于1.58L(含1.58L)或1.38T(含1.38T),且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 2600 毫米;国家、自治区、市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限的网约车。
第十一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必须与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网约车核发一张道路运输证,限于该车使用有效。经营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持有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须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约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须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方可从事巡游车营运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