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含义:黄底黑框的三角形标志,中间是栅栏图案,提示机动车前方是有人看守道口。
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报警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交替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的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越,行人不得攀爬、翻越道口栏杆(栏门)。
标志含义:黄底黑框的三角形标志,中间是火车头图案。提示机动车前方是无人看守道口。
途经的司机和行人都必须谨慎慢行,在道口外停车观察,牢记“一停(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二看(观察左右是否有驶来的列车)、三通过(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原则。
标志含义:标志形状为正八边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设在无人看守道口,表示车辆必须在进入道口前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见到此标志,一定要注意在进入道口前完全停止,牢记“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标志含义:在未标划路段标线的无人看守道口设置斜杠符号标识,一道斜杠的标识设在距铁路道口50米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识分别设在距铁路道口100米和150米的位置。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表示列车已接近道口,此时禁止机动车辆、行人通行,车辆不得越过停止线。红灯熄灭,白灯亮起,表示准许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