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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丨交了停车费山体滑坡爱车被埋谁来赔?           ★★★

典型案例丨交了停车费山体滑坡爱车被埋谁来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25 20:24:04

 

  某企业建立了驾驶员培训训练场,并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对训练场提供物业服务。A公司在该企业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冯某为A公司员工。2022年4月,A公司为方便公司员工停车,遂收取包括冯某在内的37名公司员工的三个月的车位费共计11100元,支付给物业公司,以用于37名员工的车辆停放于驾驶员训练场。

  同年6月,驾校黄土边坡突发黄土崩塌地质灾害,崩塌体堆积于墙角,当时冯某的汽车停放于坡脚,崩塌体致使车辆受损。经专业机构调查分析,黄土崩塌地质灾害为不良的地质环境条件和降雨自然因素形成的灾害。协商赔偿未果,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驾校共同赔偿修车费33475元、交通费600元共计34075元及利息。

  冯某诉称,停车场所有人是驾校,管理人是物业公司,二者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驾校和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应确保其停车期间车辆安全。驾校作为停车场所有人、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驾校共同辩称:驾校院内的场地是供驾驶人员培训的训练场不是停车场,是冯某所在公司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公司员工交少量的费用可以将车辆暂时停放在被告院内的训练场内,物业公司没有要求冯某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双方之间未成立保管合同;冯某停车的地方是被告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时按照消防要求必须设立消防车回车场地,并设立警示牌,冯某擅自将车停至消防车回车场地范围之内,存在过错;造成土方坍塌的原因系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所引起,被告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驾驶员训练场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冯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造成车辆损失的系自然灾害,且物业公司在冯某停车的地方设置有“消防车回车场地”的警示牌,该处不能停车,冯某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也未对冯某停车不当的行为尽到管理义务,同时结合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费的价位低于市场价,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

  关于冯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33475元,有票据及转账凭证予以互相印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600元和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驾校并不是驾驶员训练场地的管理者,也未收取车位费,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付冯某10042.5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家车,停车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停车场应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避免纠纷发生,驾驶员朋友也应尽到安全和注意义务,以免爱车受损带来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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