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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联合华容县公安局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30 10:32:41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华容县公安局召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自7月份以来,两部门对全县40余家机动车维修门店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对不规范的门店作出指导并责令立行立改,对涉及环境违法犯罪的予以了严厉打击。

  7月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和华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检查时,某电动车、摩托车维修门店经营者程某未能说明废机油的合法处置去向。

  经查,经营者程某擅自将废机油出售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回收处置。该维修门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岳阳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华容县公安局,目前华容县公安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8月2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和华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检查时,某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周某未能提供废机油的合法处置去向。

  经查,经营者周某擅自将废机油出售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回收处置。该汽修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岳阳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华容县公安局,目前华容县公安局对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表示,将常态化持续开展部门联动执法检查,宣讲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申报、暂存及合法处置,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为全县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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