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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少年被杀焚尸案”二审宣判是否雇佣期间遇害成焦点           ★★★

“福州少年被杀焚尸案”二审宣判是否雇佣期间遇害成焦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2 0:57:42

 

  2009年3月,时年17岁的福州少年郑剑飞在一家汽车美容店当学徒时被杀害,后被焚尸于店内二层阁楼,案件至今悬而未决。

  2021年,郑剑飞母亲贺女士向汽车美容店店主郑某俤夫妇提起民事诉讼80万元。最终法院判定郑某俤夫妇承担30%责任,赔偿19万余元。

  该判决与贺女士预期不符,其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8月3日,顶端新闻记者从贺女士处获悉,二审最终判决郑某俤夫妇赔偿贺女士62万余元。

  郑剑飞是家中独子,父亲早逝,多年来都是贺女士将其抚养长大。在贺女士眼里,儿子虽然有些不听线月,郑剑飞到郑某俤的汽车美容店打工。

  “我一直教育他,不好的东西千万不要去做也不要去碰。”贺女士告诉记者,她经常教育儿子,希望他能够听话一些。

  贺女士一家来自福州长乐,她平日在学校食堂打工。而郑某俤也是长乐人,两人在老家是邻居,郑某俤母亲有时生病贺女士也会帮忙照顾。“我儿子有些挑食,想着帮他们也是希望他们能对我儿子多照顾和体谅一些。”贺女士说。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9年的3月29日凌晨1时,位于福州市道山路的一家汽车美容店内飘出了阵阵浓烟。路人发现汽车美容店着火后,敲门告知店老板并报警。

  但救援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后,发现起火的位置在汽车美容店的阁楼,阁楼的一个小房间里住着18岁的洗车工郑剑飞,他的尸体连同棉被一起被烧焦。

  贺女士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她最初真的以为儿子只是被烧死的,但警方介入后,她发现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郑剑飞在店内阁楼被人连捅数十刀后死亡。随后,行凶者用棉被盖住郑剑飞尸体,将汽油泼到棉被上点火焚尸灭迹。另据当地媒体报道,郑剑飞身上被砍了53刀,其中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关于凶手,警方当时锁定了一名同为洗车工的毛某福。2010年,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毛某福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郑剑飞母亲13万余元。

  但贺女士不相信毛某福是凶手,她表示毛某福和自己儿子关系很好,不相信其会做出杀害儿子的举动。判决下来后,贺女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毛某福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2年,毛某福被无罪释放。

  在贺女士看来,自己的儿子在郑某俤店里做学徒,由于汽车美容店管理混乱,导致儿子遭凶手杀害并焚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将郑某俤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80万元。

  2021年12月1日,该案一审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郑剑飞虽然是郑某俤的雇员,且被杀害焚尸于汽车美容店阁楼,但受害时间非工作时间,也未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郑剑飞当时受雇主授权或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行为。同时,法院认为,事发时在凌晨,郑某俤夫妇在客观上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凶案的发生并实施救助,灭火过程中未能警觉实属正常。加之公安机关的侦查,仍不能确定郑剑飞被害原因或者加害人等情况,故对郑某俤夫妇不能过于苛责。

  但法院也认为,郑某俤夫妇作为雇主在为雇员提供住宿场所时,应承担安全保护义务。且郑某俤夫妇在发现尸体时,未能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保护现场,为后续侦破工作带来影响。最终法院判定郑某俤承担30%的损失,即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并未让贺女士满意,她认为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负全责。随后,贺女士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而且是在他们店里遇害的,怎么能说他们只有30%的责任呢。”贺女士说。

  2022年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二审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法院认定郑剑飞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遇害。

  关于此争论,郑某俤夫妇辩称郑剑飞是在凌晨被他人杀害,不在安排其从事劳务活动的时间内。且郑某俤夫妇在店铺楼上另外租了房屋为郑剑飞等店员提供住宿,而不是贺女士所称的提供店铺阁楼作为住宿,更未安排郑剑飞夜宿阁楼照看店铺。相反,郑剑飞在郑某俤夫妇已安排住宿的情况下,擅自留宿店铺阁楼,实际上违反了郑某俤夫妇的管理规范。

  同时,郑某俤夫妇还表示,汽车美容店在凌晨案发时并未营业,他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

  在一审法院中,审理认定“未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郑剑飞当时受雇主授权或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行为”。

  贺女士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顶端新闻记者,郑剑飞被害案目前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真凶仍未找到,但是并不影响死者家属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之子郑剑飞12年前为被告看店铺,应该属于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因此,两被告对原告之子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且因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卷宗证据也证明两被告存在多重过错,应该对原告之子死亡负责。

  在二审中,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剑飞遇害时为郑某俤夫妇的雇员,吃住都由郑某俤夫妇安排。其次,郑剑飞受害时间虽非工作时间,但案发地点在其从事雇佣活动店面的二层阁楼,相关证据表示阁楼可供人居住生活,郑某俤夫妇也表示知晓郑剑飞可能夜宿阁楼。

  至于郑某俤夫妇称郑剑飞擅自夜宿阁楼违反管理要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结合案发店面后门长期未锁的事实,可以认定郑剑飞在店面经营期间的工作及闭店期间的食宿均受作为雇主的郑某俤夫妇安排和管理,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其在闭店后居住在未上锁的店面内,在客观上仍受郑某俤夫妇的控制、支配,应视为其雇佣活动的延续。综上所述,鼓楼法院认定郑剑飞是在雇佣期间遇害。

  最终,鼓楼法院判定郑某俤夫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贺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25338元。

  贺女士对顶端新闻记者表示,她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但儿子离开了永远无法再回来,她最大的愿望还是希望能够早日抓到真凶,让儿子可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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