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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诉人区李明、区文挥、黄金菊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原审被告杜亚、原审第三人郭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关于上诉人区李明、区文挥、黄金菊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原审被告杜亚、原审第三人郭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14 19:49:55

 

  关于上诉人区李明、区文挥、黄金菊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原审被告杜亚、原审第三人郭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94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区李明、区文挥、黄金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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