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一)县级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二)市运管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