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20日工资9633元、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66925元、经济补偿8500元,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零伍拾捌元整(¥85058.00)。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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