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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要规范了           ★★★

机动车维修要规范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4 7:11:29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省今年立法的一大重点———《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天起正式向社会公告。据悉,这是我省首次立法规范汽车维修市场。今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邵伟明就《条例》重点内容向本报记者作了介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等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有关维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应当依法经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其经营类别、经营范围和服务价格、服务承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诊断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维修过程检验制度、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车辆维修档案制度。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以及维修预算费用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外协费、管理费、诊断检查费和税收组成。维修价格由承托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维修价格应当公平、合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一个月内不得变动,并且不得突破备案价格从事维修。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承修车辆时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检查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禁止使用伪造或者无厂名厂址产地和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配件承修车辆;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车辆的,应当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

  《条例》规定,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可以在维修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标准;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尾气排放、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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