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
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我县参照《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执行,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一)各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财政局负责下达奖补资金。
(二)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的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8月30日,各有关单位须在此时点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县发改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申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签章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