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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验收公示           ★★★

2022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验收公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4 22:39:26

 

  《2022年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方案》问题10指出:“河南省洛阳市对邙山陵墓群保护不力,部分帝王陵被侵占破坏”。该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河南省文物局核查验收,现公示如下:

  2022年4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督查组现场发现,河南省洛阳市对邙山陵墓群保护不力,部分帝王陵被侵占破坏。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汉冢及其陵园遗址和曹魏征东大将军、大司马曹休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有旺鼎石材产业园;刘家井汉代大冢保护范围内建有循环经济产业园;北魏孝庄帝静陵保护范围内新建一家汽车维修厂;西晋文帝崇阳陵保护范围内存在取土场,保护范围内堆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在地下埋有易燃的生物柴油储罐;722 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保护范围内存在弃土场;三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一家大型农家乐且正在营业。上述问题均违反《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要求,洛阳市文物部门未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当地未依法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二是洛阳市政府对危害文物本体安全和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的项目实施拆除或转型改造,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是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在城乡基本建设中实施考古前置,严把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关,筑牢文物保护“防火墙”。

  1.孟津区大汉冢周边存在旺鼎石材产业园。按照河南省政府要求,已拟制完成《旺鼎石材产业园整改实施方案》,拆除完毕大汉冢周边、三川大道东侧的中铁十五局仓库、孟都商贸、青创食品、安和顺砂石厂、林天元饭店(一飞物流)、永冠牡丹等6家企业,腾退完毕旺鼎石材园区内加工企业。

  2.孟津区刘家井大冢保护范围内建有循环产业园。按照河南省政府要求,已拟制完成《刘家井大冢保护整改实施方案》。依据《邙山陵墓群(含洛南东汉帝陵)保护总体规划纲要(2021-2035)》中关于文物环境风貌保护和文物保护功能属性的要求,对未依法履行文物报批手续的企业,采取选址审批、产能腾退、违建拆除三个阶段有序退出文物重点保护区的途径进行整改。

  3.西工区北魏孝庄帝静陵保护范围内新建一家汽车维修厂。按整改要求,已拆除违建企业的停车棚、活动板房、仓库,在文物周边安装保护界桩、标志碑。

  4.偃师区西晋文帝崇阳陵保护范围内存在取土场,保护范围内堆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在地下埋有易燃的生物柴油储罐的问题。按整改要求,已取缔违规取土场,清除保护范围内各类垃圾,拆除现场发现的柴油储罐,并恢复原貌。并在周边设立了保护标志碑、界桩等保护设施,标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了《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宣传栏。

  5.孟津区722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保护范围内存在弃土场。按整改要求,已清理完毕722号汉代大冢陵园遗址内堆积弃土,完成复绿工作。周边设立保护标志碑、界桩、视频监控系统、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牌、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栏。

  6.孟津区三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一家大型农家乐。按整改要求,已拆除农家乐违章建筑,周边设立保护标志碑、界桩、视频监控系统、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牌、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栏。

  7.洛阳市政府按照整改要求,严格落实《洛阳市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23〕28 号),在《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中守牢历史遗产保护‘紫线’。同时,在大汉冢、刘家井大冢和邙山陵墓群其他重要古墓冢、遗址周边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碑64块,保护范围界桩93根,陵墓大冢防护性围栏3097米,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99处。

  1.对偃师区西晋文帝崇阳陵违法取土场问题,洛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81环罚决字〔2022〕55号》,给予相关企业罚款28.6万元。责任企业已将违规倾倒的工业固废含黄土,由巩义市卫蓝废旧净水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按有关要求安全处置到位。

  2.对于西工区涉及北魏孝庄帝静陵、孟津区涉及722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孟津区涉及三汉冢及其陵园遗址的违法行为,未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已恢复历史风貌,情节显著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

  3.孟津区文化执法部门已对旺鼎石材产业园、循环产业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9月27日向旺鼎石材产业园、循环产业园的法人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孟津区纪检监察部门已立案追究原孟津区文物管理局、孟津区国土资源局、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孟津区送庄镇政府、孟津区平乐镇政府等单位17名人员行政责任。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9日,共10天)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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