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联系其他修理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针对修车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新的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同时,新的管理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明确要求,如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