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6-2019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1.对福州市辖区内2016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1比例补助;
2.对福州市辖区内2017-2019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同期国补15%的地方补助。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2.2016-2019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本次补助对应中央财政清算批次分别为《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95号),应在上述批次内获得中央财政清算的车辆。以上批次今后不再组织地方补助申报。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
4.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5.申报企业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车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企业售车时在规划布局内提供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的有关材料或相关充电桩配装材料。
1.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登录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在封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等,一式3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企业公章,并由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后加盖核对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数据应准确,资料应齐全。
2.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做好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审核,财政部门要做好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并形成明确审核意见后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随附《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企业纸质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
3.惠企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县(市)区推荐文件及纸质材料收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1.非福州市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福州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均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收回补助资金,并记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5.本通知及所需相关表格可登录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中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承办: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邮箱: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