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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刚开出汽修厂就自燃车主起诉汽修厂索赔36万元 法院:各付一半责任           ★★★

车刚开出汽修厂就自燃车主起诉汽修厂索赔36万元 法院:各付一半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4:17:2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邱清龙 廖小兰 邓奕洋)小车空调总是故障,修了多次也没解决,又一次修理后,小车刚开出修理厂10余分钟就发生自燃,烧得只剩铁架。车主把汽修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汽修厂赔偿车辆损失36万多元。

  10月10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最终法院判决汽修厂承担一半责任,汽修厂向邹某赔偿车辆损失18万余元。

  2021年4月底,邵阳人邹某因自家小车空调一直出现问题,多次将车辆送到汽修厂进行维修。汽修厂工作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这台车还存在多处历史故障和安全隐患,当时询问邹某是否需要进行修理,邹某不置可否,汽修厂出于安全考虑对该车进行了部分故障排除处理。

  同年5月14日14时,邹某认为车辆的空调故障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好,再次将车开到原汽修厂进行维修。15时10分车辆检修完,汽修厂将车辆交付给邹某的老公。10余分钟后,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自燃。

  经评估,车损评估鉴定价格为36万多元。经鉴定,车辆发动机舱右侧残留助燃物为非车身固有的遗留可燃助燃物质,发动机舱部件工作时产生高温引燃助燃物导致车辆起火。

  邹某认为,自己的汽车在汽修厂进行维修,在维修项目清单上没有她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汽修厂私自对空调之外的器件进行维修,并且车辆在驶离汽修厂后10与分钟发生自燃,修理部位在车辆右前方,自燃部位也在右前方,自燃与汽修厂维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邹某将汽修厂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汽修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则应该现场验收工作成果。案涉车辆从进被告汽修厂至车辆自燃的24天里,因空调未修复,邹某发现问题后联系汽修厂,连续4次在被告汽修厂修理了18天。

  事发当天车辆离开汽修厂10余分钟即发生自燃,汽修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维修及其他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邹某对该车辆平常疏于保养,在汽修厂告知她车辆存在历史故障,对车辆的正常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予以修复和排除安全隐患,且在车辆维修后交付车辆时均疏于检查验收,同样存在过错。法院认定,汽修厂与邹某之间的过错比例各为50%,汽修厂一方向邹某赔偿车辆损失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中,汽修厂对自己承揽修理的车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并有妥善保管车辆、排除风险的义务。汽修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维修、故障排除及其他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邹某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负有及时保养、排止风险的义务,因自己对车辆安全性的疏忽、车辆历史故障的不重视而导致车辆受损,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物品,定作人也应及时检验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合同的双方均应及时有效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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