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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用车●政策】2016年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政策汇总 你心动了吗?           ★★★

【乘用车●政策】2016年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政策汇总 你心动了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6 5:03:12

 

  据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完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则修订稿》,尽快出台《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政策。电动汽车资源网汇总整理了截止到2016年7月底发布的省市区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政策,欢迎大家参考。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纯电动小客车今年最高补助标准为5.5万元/辆,但明年最高补助就将降至4.4万元/辆了。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同时满足(1)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6L;(2)混合动力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5.9L(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条件B燃料消耗量);(3)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每车1.4万元补助。

  注:S代表自2014年1月1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该类型新 能源汽车总量;TS代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累计销售所有该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3.上海嘉定区:上海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17)

  私人私企领域。继续新能源汽车销售支持力度,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积极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17年底新增6000辆左右,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1.5万元∕辆。

  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和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深圳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对车辆置购补助原则上按照与中央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7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价格的70%,按车辆价格70%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额。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无锡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西安市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11.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补贴范围:2016新能源汽车补贴依照财建〔2015〕134号(详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表)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2015—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对贵州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贵州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除中央补助外,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给予购买者10000元一次性财政补贴,总补贴金额1000万元,补完为止。

  17.石家庄:关于调整石家庄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通知

  截止2016年7月11日,对今年以来石家庄市已购买并取得车辆牌照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用户,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6〕25号)及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6〕80号)精神执行,在享受中央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除继续享受中央有关补贴政策外,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度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补贴申报截止时间:2014-2015年第一轮购车补贴和2016年以来购车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之后不再受理。

  18.哈尔滨: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2日起施行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补助标准: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本办法自6月16日后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执行期间内,营销补助政策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变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2)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0.5倍奖励。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地方按1:1给予补助,地方补助资金包括享受自治区补助部分。中央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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